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2.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 虽然设置了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后逾期仍不清算的;
5.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标准通常是依照转让后取得的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金额后的增值额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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